2019虚开刑事案件最新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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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税
据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数据显示,2018年税务部门持续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活动,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超过10万户,特别是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共同部署开展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以来,根据华税的判断,税务部门通过上述方式查处的相当一部分虚开案件将于2019年度进入刑事程序。加之,新型稽查体系及税务部门与公检法、海关等协同办案机制的建立将极大提升稽查效率。鉴于以上因素,华税律师认为在2019年我国涉税犯罪案件将高度集中在虚开类型的案件上,虚开刑事案件数量将持续上升,大宗商品贸易所涉石化、废旧物资、外贸、农产品等行业将仍然是虚开案件高发的重灾区,票货分离、资金回流、有罪案件牵连等已经成为2019年大宗商品贸易领域税务风险的集中爆发点。
爆发式持续增长
在涉税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比重较高的案件主要是虚开类案件、骗取出口退税类案件和逃税类案件,其中尤其以虚开类案件数量为众。我们依托2018年度已经公开的虚开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结构性分析,预测在2019年度虚开刑事案件的行业性、区域性特征仍将十分显著,且案件数量将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
1、行业性、区域性集中爆发的特征显著
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共公布虚开刑事犯罪案件判决1748件,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笔者重点分析了虚开刑事犯罪案件所涉的行业类型及区域分布。从区域分布来看,江浙沪地区虚开刑事案件判决数量为772件,占比为44%;从行业分布来看,各行业均有涉及,其中,商贸、机械制造、金属矿产、纺织、石油化工等行业占比较高,废旧物资、农产品、医药等行业也有相当数量的虚开刑事案件爆发。
通过上图示发现,虚开刑事犯罪的地区分布与经济发展的活跃度呈正相关。行业覆盖面广,商贸行业尤为突出。另外,大宗商品贸易领域如石化行业、废旧物资行业等呈现行业性集中爆发特征,且涉案税额过亿元案件不在少数。
2、虚开刑事案件的数量将持续增长
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18年度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108970户,定性对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582.5万份,涉案税额1108.93亿元。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除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我们判断,对上述10万余户涉嫌构成虚开、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2018年度涉税虚开行政案件将有相当数量转化为刑事案件。通过对2017年、2018年全国虚开刑事案件数量的对比分析,我们预测,2019年虚开刑事案件数量将达到上万件。
三大原因
1、2018年稽查定性为虚开的案件将转入刑事阶段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同一涉税违法行为又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享有追诉权与处罚权。实践中,涉税争议大多源于税务稽查案件,税务稽查结论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也就是说,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或可能需要刑事处罚时,税务机关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2018年税务稽查定性为虚开骗税的犯罪案件,将依法进入司法程序,部分案件正处于公安侦查起诉阶段,部分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从2018年已公布的虚开犯罪案件数量以及2019年打虚打骗的打击力度来看,无论是已被查处的案件进入刑事阶段还是新查处的案件,2019年虚开刑事案件数量都将呈现持续增长趋势。
2、税收外部工作环境持续强化,企业税收违法成本更高
税务大数据与“互联网+税务”的融合应用与金税三期工程共同形成现行税收征管的基石。加之税务机关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在案件查办、资金查询、信息互通、工作互助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形成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合力。各地税务机关在打虚打骗专项行动中,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派驻税务机关联络机制作用,建立涉税案件税警情报交换平台,同时各地税务部门大力推进税收联合惩戒工作,积极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使税收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企业税收违法成本越来越高。
3、2019年打虚打骗收官之年,税务稽查力度不减
2019年作为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收官之年,税务稽查力度持续不减。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合并了国税地税稽查局,各地在撤销县级税务稽查局基础上,设立729个跨区稽查局,建立以跨区域稽查机构为主的稽查体系,加之“双随机、一公开”的税务稽查制度,定向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以及抽查比例的提高,打击骗税虚开的力度有增无减,形成有力震慑,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强调2019年要继续联合有关部门,聚焦“假企业”“假出口”,深入开展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根据近几年集中爆发的虚开骗税案件,石化、医药、废旧物资、出口退税等重点领域将受到税务机关的持续关注。
三个导火线
1、票货分离
虚开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有货虚开、无货虚开和代开行为。票货分离即所谓的有货虚开。有货虚开是指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石化行业、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等大宗商品贸易行业中的票货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司法机关对于票货分离的交易行为多以虚开认定,此类案件现处于高发期状态。
例如,在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中,由于相关收购业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以及地方财政返还政策暂停等因素,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通常会通过寻找一家开票公司,与其签订购销合同,根据散户供货的实际数量和价格向开票公司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开票公司的名义对外收购散户的废旧物资并结算货款,货物最终从散户处直接运至回收企业。这样一来,回收企业就取得了进项发票。但是,此类交易存在票货分离的问题,司法机关多认定此类交易行为构成虚开。
2、资金回流
尽管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等均未明确将“资金回流”作为认定虚开的条件,但是,税收征管实践与司法实践中,普遍地将“资金回流”作为追查虚开的线索与认定虚开的证据。事实上,在虚开案件中,由于交易并不真实存在,开票方取得的仅是开票费用,“购货”资金势必通过某些渠道,例如其他个人银行账户、关联企业对公账户等返还受票方,因此受票方支付货款背后隐藏的便是“资金回流”。即便虚开行为人通过绵长的交易链条与层层的支付流程迷惑办案机关,但是由于银行数据不受行为人的控制,无法彻底掩盖,办案机关取证相对容易。一旦有所突破,办案机关便可抽丝剥茧,还原完整的资金收付流程。而且,相比较于笔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资金往来数据由银行等第三方提供,因此形成的证据客观性更强,证明效力也更强,对行为人更为不利。
尽管我们坚持认为,“三流一致”已经不符合现代商业发展的趋势,以三流是否一致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虚开的标准严重滞后,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但是在当下税收征管与司法实践的大环境下,企业仍旧应当重视防范“资金回流”潜藏的虚开风险。
3、有罪判决的牵连
根据我们的经验显示,从虚开类案件的缘起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系由上游或下游企业涉嫌虚开刑事案件已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而通过案件协查引出的。例如在笔者代理的一起虚开案件中,被告人A设立了三十多家公司从事粮油贸易,由于A的下游客户大多不需要发票,因此就会在账面上留存有大量的进项留抵税额。A遂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中间人的介绍累计向下游约9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共约17亿元。司法机关指控A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将该90家企业全部包括在内。一旦本案法院做出构成虚开犯罪的判决,则涉及到本案的90家受票方企业将同时面临虚开法律责任的追究,出现严重的虚开刑事风险。
有罪判决的牵连作用将原本一个虚开刑事案件延伸出数十个,这种客观上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我们从宏观角度分析判断,若1个刑事案件中涉及30家上下游企业,则以2018年将爆发3500件虚开刑事案件为例,则最终将发酵牵连出10000件以上的刑案,虚开案件数量将呈现数倍放大,企业涉税刑事风险也将成倍增加。
小结
由于虚开犯罪的入刑门槛低,刑事处罚责任重,企业及主管人员应高度重视此类风险的防范工作,事先做好风险防控;对于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应积极诉诸司法救济,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的证明力等角度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核心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并积极的与主办机关沟通,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借鉴有利案例的正确处理和做法,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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